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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
孙江成与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浏览:33次
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4)镜民一初字*00884号
原告:孙江×,男,1978年8月9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:周武生,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:张建,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王×,男,1977年4月23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:耿宜杰,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孙江成诉被告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艳适用简易程序*任审判,于2014年4月29日、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孙江成的委托代理人周武生、张建,被告王炜的委托代理人耿宜杰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孙江成诉称:被告因为资金周转,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借款10万,2012年6月1日、7月2日、7月16日向原告借款15万、10万、20万元整,三次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分别为2012年8月1日、10月2日、10月16日。被告在上述还款期限到期后,仅偿付了部分款项。后原告在2013年4月份诉诸法院,由于原告诉请的本金及利息计算错误,对其中的34973元未计算在本金诉求之内。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:被告偿还本金34973元及利息(截止2014年3月9日利息为8393.52元,并按月息2%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)。
被告王炜辩称:原告在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(2013)鸠民一初字*00779号案件中,隐瞒了还款承诺书的证据。根据还款承诺,证明原、被告已于2013年3月12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为15万元,而同年3月31日、4月8日被告又先后归还原告1万元、2万元,故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万元,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请。
经审理查明:2013年,原告孙江成与被告王炜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芜湖市鸠江区法院。同年8月26日,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炜归还孙江成本金12万元及利息,并在本院认为部分确认原、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为本金154973元。孙江成起诉要求王炜“偿还本金12万元及5万元利息(按月息2%计算至2013年4月26日),属计算方式错误,不符合法律规定,故本判决只对其未**出确定数额的12万元予以支持”。现原告孙江成以计算错误为由,再次诉请法院判令: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4973元整及利息(截止2014年3月9日利息为8393.52元,并按月息2%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)。
另查明:孙江成向法庭提交还款承诺复印件一份,载明“原王炜向孙江成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,此款实际使用人龚宇俊,现龚宇俊就此款还款责任作出如下还款计划1、2013年3月份还5万元;2、2013年4月份还5万元;3、2013年5月份还5万元;4、利息3万元等到龚宇俊起诉谢道群、何孝明的案件执行款到手后再支付给孙江成;5、等壹拾伍万元还清后,龚宇俊出具3万元借据给孙江成,原王炜向孙江成书写的借据自动作废。本还款承诺由龚宇俊、王炜、孙江成签字生效并按此执行”。落款日期2013年3月12日。庭审中,原告孙江成认为该还款承诺涉及案外人龚宇俊,拒绝提交原件。同年3月31日、4月8日被告又先后归还原告本金1万元、2万元。
上述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(2013)鸠民一初字*00779号判决书、转账电子回单、还款承诺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院认为: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交证据。原告孙江成持有还款承诺原件而拒不向法庭提供,且该证据内容不利于孙江成,故本院推定该还款承诺真实性成立。根据还款承诺,2013年3月12日孙江成已与被告王炜、案外人龚宇俊签字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为本金15万元,本院予以认可。同年3月31日、4月8日王炜又先后归还孙江成本金1万元、2万元,故王炜尚欠孙江成本金12万元。被告关于双方借款金额为本金12万元的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原告提出被告归还(2013)鸠民一初字*00779号案件少主张的本金34973元,本院认为该案中孙江成主张王炜归还本金12万及利息,该主张与本院确认的双方借款本金的意见相一致,且孙江成在该案判决前即已发现该数额差距,应视为孙江成放弃了对王炜的该部分本金的主张。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告主张该还款承诺的签订主体涉及案外人,本院认为该承诺虽系原、被告与龚宇俊三人签订,但该承诺可以作为认定借款金额的依据,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纳。综上,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*九十一条,《*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六十四条**款,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*七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孙江成对被告王炜的诉讼请求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元,由原告孙江成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代理审判员 林艳
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
书 记 员 姚婉
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
《*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*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:
(一)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;
(二)合同解除;
(三)债务相互抵销;
(四)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;
(五)债权人免除债务;
(六)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;
(七)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。
《*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*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
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
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
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
*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,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,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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